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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首例野生动物伤人案:被砍蛇头咬残四岁童

原告代理律师强调,作为兽医站站长,曾某应当知晓眼镜蛇毒性大且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,其私自捕杀并在公共场所丢弃蛇头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,应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。

而曾某则辩解称蛇头是丢在家中的垃圾桶内而非公共场所,并指出受害者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,同时透露自己已基于人道主义支付给李某4000元补偿金。

他还表示自己对于蛇的具体种类并不清楚,这条眼镜蛇是大舅子提供用于孩子治病的药引。

然而,针对蛇头丢弃地点这一争议焦点,原告代理律师坚持认为无论蛇头最终被丢弃何处,被告曾某抓蛇回家宰杀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意外的发生,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,原告方提出了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诉求,但遭到被告当庭拒绝。

虽然法院进行了调解努力,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。目前,漳浦县法院民庭正准备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。